蓮成生命
農保
農保喪葬津貼  
 
申請農保喪葬津貼,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一、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參加農保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二、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5 個月 ( 153,000 元) 。
三、 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1. 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配偶或2等親以內親屬, 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可免附支出殯葬費用之證明文件,惟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資料。(請領人為外籍或大陸人 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替代。)
  4. 經農會查驗簽章之全戶現住人口含同一戶長非現住人口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則需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全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資料。
四、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五、 服務電話:
  總機:(02)2396-1266轉分機:2330 
六、 注意事項:
 
  1. 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 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3.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之一規定,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勞保局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 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勞保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申請人如為配偶或2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勞保局得請各申 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4.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公布後,農保被保險人因加保前罹患之傷病所致死亡,依內政部95年5月19日台內 社字第0950081006號函示精神,如被保險人於加保時尚具農作能力,於加保期間死亡,其喪葬津貼之請領,即依法核給。」、「如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 間罹患傷病,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傷病死亡,並已領取勞保死亡給付,倘其死亡日期亦在農保有效期間者,按該函示避免社會保險資源浪費之意旨,並參照農 保條例第18條及勞保條例第22條均設有『同一種保險事故,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之規定,即所謂『同一事故(死亡)不再重複給予保障』之法理,應 不予喪葬津貼。
  5. 依據內政部99年1月29日台內社字第0980242047號函示略以,依農保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及該部95 年5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50081006號函示,均係對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以避免社會資源之重複。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2項及第54條第1項、第2項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依國民年金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即應為經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者,自不再 具有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農保加保資格,依規定應自其開始領取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起,取消其農保資格;又其既已不具農保 被保險人資格,其於領取勞工保險失能年金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因已非屬農保有效期間發生之事故,自不會發生同一事故重複請領給付之情 形。另農保被保險人於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依農保條例第40條規定,農保被保險人於農保有效期間發生死亡事故, 可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農保喪葬津貼;與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發給對象,多以依賴被保險人扶養或經濟謀生能力較弱或達一定年齡者之性質有所 差異。爰此,農保喪葬津貼與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遺屬年金給付發放目的、保障對象不同,且請領之條件限制及性質亦有所差異,自無違反同一保險事故不得 重複請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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