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成生命
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
親人死亡後,若生前留有大筆的債務,或不清楚其債權債務狀況,家屬都會擔心可能沒有獲得實質的遺產利益,卻意外繼承了債務。因此,遇有親人死亡,除喪葬禮儀的舉辦外,也應查明誰是遺產繼承人及其債權、債務情形。
 
 
若確知死去的親人遺留下的,是大筆的債務。則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後,就沒有會繼承債務的問題。應注意的是要在三個月內辦理;以書面方式聲請;該管法院為親人死亡時的戶籍所在地管轄法院。
 
 
拋棄繼承後,另一個重要問題是下一順序是誰有繼承權?同樣的情形,該下一順序的繼承人也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如此按繼承順序,逐一聲請拋棄繼承,直至家屬都沒有繼承權後,才不會有繼承到債務的情況發生。
   
若親人死亡後,家屬不清楚其遺產狀況,或有其他隱藏的債務產生。則可以依據第1156條、第1156-1條、第1157條、第1158條、第1159條「法院清算」方式,繼承親人遺產。繼承人得於一定期間內釐清所得遺產範圍,避免日後舉證困難,也不用擔心日後可能有的債權人追討索償,及可能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即使親人留下的遺產是許多債務時,也能獲得第1148條保障,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不會侵害到繼承人原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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